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1413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星亚环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10院世纪茶贸中心13层A2-1656。
法定代表人:宋蝶,总经理。
被执行人:***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路2号联创大厦4层410。
法定代表人:杜峰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北京星亚环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育(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周丽军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