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203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13号
负责人:王玉国,主任
被执行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兴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霍永辉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第068号《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2019年第068号《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认定***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世园会国际园A-01地块(美国馆)工程未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按国家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限***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起五日内,到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481472元。
***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未履行完毕该通知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9年第068号《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2019年第068号《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瑞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立会
书 记 员 雷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