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唐山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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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1965号原告:马亮,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唐山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亮与被告唐山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亮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亮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