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长会、付青山与唐山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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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1966号原告:付长会,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原告:付青山,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唐山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付长会、付青山与被告唐山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长会、付青山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长会、付青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长会、付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长会、付青山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