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人民币2042500元进行解除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财产人民币2042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