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2957号
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安乐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欢坨村。
法定代表人:杨艳超,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昌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广家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德江,经理。
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昌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39元,由唐山永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力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