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252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余,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西欢坨村。
法定代表人:杨艳超,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