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252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余,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西欢坨村。

法定代表人:杨艳超,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