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西欢坨村。
法定代表人:杨艳超,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阳利
审 判 员 吴利民
审 判 员 吴 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