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2202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欢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与被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043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