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2202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欢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谭***,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与被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043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