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07民初1616号
原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欢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85880.15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多功能厅工程及附属工程,建筑面积为47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585880.15元,工期6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竣工,2016年11月30日被告验收合格。2017年,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尚欠285880.1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多功能厅工程”,多功能厅建筑面积470平方米,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的全部内容的施工,工期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8月15日,共计60日,合同总价为585880.15元,其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24513.21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工程量,支付期间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视村级财务状况不定期支付。2016年11月4日工程竣工,2016年11月30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85880.15元。2017年,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尚欠工程款285880.15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案涉工程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5880.1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588元,减半收取2794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国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