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武城县胜利沥青加温机械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8民初1987号
原告:武城县胜利沥青加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武城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334575410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灵寿县古城东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679136810X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武城县胜利沥青加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灵寿中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武城县胜利沥青加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城县胜利沥青加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城县胜利沥青加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诉讼保全费270元共计406元,由原告武城县胜利沥青加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