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持恒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顺市华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持恒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22财保6号
申请人:安顺市华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马家冲柴家院(市第三建筑总公司建材厂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675448452M。
法定代表人:俞廷彬。
委托代理人:张后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普定县持恒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官镇贾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073899838K。
法定代表人:夏学刚。
申请人安顺市华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普定县持恒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安顺市华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普定县持恒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450000元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安顺市华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450000元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顺市华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普定县持恒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申请人诉讼前转移财产,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普定县持恒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以450000元为限采取冻结措施,并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普定县持恒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以45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安顺市华洋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尚姚剑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