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4639号
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703号1层10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朱 萍
人民陪审员 周 庆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