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琪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5328号 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XXX号XXX幢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496元,减半收取计70,748元,由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龚 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