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10895号
申请人: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5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数兵,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担保人: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彤。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9.5850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9.5850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