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5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108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尽管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相关居住证明,但缺乏该居住证明所需的基础性材料,如《租赁合同》及租赁票据及发票。实际上,居委会无从核实被上诉人的实际居住时间。原审法院在没有完全核实被上诉人居住事实的情形下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10895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虽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但其已提交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电信付费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自2018年10月起实际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即***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海**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