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20号
原告:武汉爱必福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小区16-2-2-B。
法定代表人:郭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宏俊,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6号A-2-702。
法定代表人:徐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晖,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秦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爱必福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爱必福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爱必福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爱必福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0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四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吴兆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