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2民初4464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江南乡裕民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08元,减半收取计15754元,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