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581民初753号
原告:****市钜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065048830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珠区友谊路中段东侧农村信用社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149W,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产业园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TMNB68,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园区唐华路15号6层西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18520P,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市钜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能分公司、中国
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市钜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市钜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钜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8元,减半收取69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市钜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海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