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5民初9569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海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发达,山东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与被告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