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4民初1019号
原告:***,男,汉族,**河北省廊坊市,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悟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京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京能**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