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2民初13111号
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第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华建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