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4民初278号之一
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5477,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远大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护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护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18520P,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BLRX1D,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南京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5.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