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邯郸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5086号
原告:***,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辛庄营乡李家庄村西(盛世中华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绿化路**。
法定代表人:郑永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云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