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

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河北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执监41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百家村五区4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北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北杜社区。
法定代表人:游占科。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北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9)冀04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冀0429执802号,于2021年5月7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冀0408执恢213号。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9)冀04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英
审判员  徐 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雪凝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执监41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百家村五区4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北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北杜社区。
法定代表人:游占科。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露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北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9)冀04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冀0429执802号,于2021年5月7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冀0408执恢213号。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9)冀04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英
审判员  徐 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雪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