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6民初1411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6月1日生,住***县。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8日生,住***县。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从台区。
被告: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绿化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市住宅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众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