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2民初204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5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16819G。
法定代表人:周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车召艺与被告四川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