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庆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河北省邯郸市原邯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北省邯郸市原邯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冀04执监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申请人需向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6961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1、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相关财产信息;3、经实地前往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4、经实地前往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记录;5、经实地前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记录;6、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予以公布;7、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8、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上执行措施,本院以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执行标的共计269610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敏清
审判员 裴镇洪
审判员 张荣续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