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32执异12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庆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雪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雪驰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袁兆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2021)冀043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与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雪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异议人***对(2021)冀0432执恢46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洞社区(幸福家园)2号楼3单元4楼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王向梅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由其向本院提交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本案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吕善平
人民陪审员  庞长民
人民陪审员  张瑞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苏海波
书 记 员  申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