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32执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肥乡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陵园路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6010312401。
法定代表人:王庆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304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贺金良
审 判 员 张颖萌
人民陪审员 李朝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