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恒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执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河北恒利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康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