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5民初87号
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吕寨乡小**。
法定代表人:夏洪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雪驰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西县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商立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