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21民特5号
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62号。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以下简称邯郸银行汇丰支行)与被申请人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雪驰建筑公司)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2013年11月11日,申请人与债务人***签订个人经营创业借款合同,约定***借申请人450万元用于购货,年利率10.2%,分期付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等。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合同,被申请人为上述债务及利息提供担保,以雪驰建筑公司办公楼进行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债务人***已偿还借款49784.49元,下欠本金4450215.51元及利息尚未偿还,故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办公楼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4641018.49元。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1、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于2014年11月10日分别偿还25500元、4610.61元,于19日分别偿还6293.55元、8706.45元,于12月19日分别偿还20937.85元、17312.15元,于21日偿还1182.58元,于2015年1月19日分别偿还207.89元、20161.83元、19155.28元,共计还款124068.19元,尚欠本金4375931.81元。与申请人称还款和欠款数额有明显出入。2、年利率10.2%过高,逾期罚息加收50%不合理。3、被申请人的抵押物价值远远大于贷款金额。4、因河北恒利制冷有限公司无理起诉冻结了被申请人办公楼,正处于调解阶段。
经审查申请人邯郸银行汇丰支行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雪驰建筑公司提出的异议及证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对欠款数额、借款利息均提出异议,且属实质性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为宜,申请人邯郸银行汇丰支行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的申请。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