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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民初198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罗科,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刘静容,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曹举,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李成能,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张顺清,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表人:***,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禾子叶,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西巷7号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罗奎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志平,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吴延新,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罗科、刘静容、曹举、***、李成能、张顺清诉被告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志平、吴延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科、刘静容、曹举、***、李成能、张顺清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科、刘静容、曹举、***、李成能、张顺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3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杨 原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