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297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罗科,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刘静容,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曹举,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罗剑平,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李成能,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张顺清,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以上八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禾子叶,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西巷7号附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罗奎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衡明海,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第三人:吴延新,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冯志平,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罗科、刘静容、曹举、罗剑平、李成能、张顺清、***、***与被告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衡明海、吴延新、冯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罗科、刘静容、曹举、罗剑平、李成能、张顺清、***、***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科、刘静容、曹举、罗剑平、李成能、张顺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科、刘静容、曹举、罗剑平、李成能、张顺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3元,由原告罗科、刘静容、曹举、罗剑平、李成能、张顺清、***、***负担。
审判员 陈 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曾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