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罗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四川金鑫鑫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雅安分行营业部732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682.16元;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雅安雨城区支行125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682.16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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