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4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敏,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奥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小天西巷7号附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罗奎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罗奎刚,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二被上诉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向康,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雅安市林业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贵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漫露,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奎刚、雅安市林业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川1802民初888号判决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中,雅安市林业局提供了《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案涉工程在2020年9月30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有权要求结算并请求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结算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无证据证实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诉求请求的工程款与收到的工程款之和已经超过协议约定的价格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4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 屹
审判员 蒋瑞佳
审判员 伍子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