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7民初398号
原告: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西巷7号附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罗奎刚。
委托诉讼代表人:冯向康,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明礼乡庄子村2组。
法定代表人:周佳。
原告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