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雨城区**花圃、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802民初2804号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花圃,经营场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白塔一队。
经营者:杨体康,个体工商户。
被告: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西巷7号附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罗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然,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花圃诉被告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安市雨城区**花圃经营者杨体康,被告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安市雨城区**花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慈竹款、种植土货款、水管安装款等共计人民币23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8日,雅安市雨城区**花圃和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购销合同》。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雅安市雨城区**花圃依约栽种了慈竹、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种植土并聘请民工开工资、产生税款等共计拖欠235,700元。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虽经多次催收未果,导致本案纠纷发生。
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两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款分别为5万元和25万元,合同约定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货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履行完毕合同。目前,雅安市雨城区**花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围绕本案诉讼提交如下证据即: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商品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工费确认单、损害成品赔偿清单、增值税发票5张、绿色植物结算表、代付协议书。经审核: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商品购销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并能证明案件基本法律事实,本院予以采用。其余证据多为雅安市雨城区**花圃单方制作,未得到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签章认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用。
根据采用的证据并综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基本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5日,雅安市雨城区**花圃作为乙方和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一份《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因承建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北郊镇大熊猫国家公园雅安科普教育中心建设项目,向乙方购买株高、混播草坪、红枫、丹桂、苦竹材料,总价款人民币50,000元,上述材料规格、单价金额已定,包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签订后,乙方3日内负责安排人员进场施工栽种。双方还针对验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12月18日,雅安市雨城区**花圃作为乙方和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再次签订一份《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因承建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北郊镇大熊猫国家公园雅安科普教育中心建设项目,向乙方购买株高、混播草坪、红枫、丹桂、苦竹、慈竹、雷竹、小竹、金叶女贞等材料,总价款人民币250,000元,上述材料规格、单价金额已定,本金额包含采购、包栽、包活、包运输等。合同签订后,乙方3日内负责安排人员进场施工栽种。双方还针对验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以上二份合同签订后,雅安市雨城区**花圃依约组织人员完成了栽种和绿化事项。2019年12月6日和20日,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雅安市雨城区**花圃支付了货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现雅安市雨城区**花圃以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栽种了所需的慈竹,该公司购买了种植土并聘请民工开工资、产生税款等共计拖欠235,700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应当确认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双方涉案的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雅安市雨城区**花圃亦收取了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的300,000元货款。现雅安市雨城区**花圃并未举证证明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产生的货款人民币235,700元的事实,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雅安市雨城区**花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8元(已经减半收取),由雅安市雨城区**花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雨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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