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罗奎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1年。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如未提交续查封申请造成标的物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本裁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程潇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