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罗奎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纠纷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8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与被执行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18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