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琥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隆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金琥珀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何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执2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铜仁XX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X,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何X银,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成都XX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铜仁XX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XX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何X、何X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36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商砼款168734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和律师费共计4259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何X银有银行存款和车辆,本院已冻结查封。线下调查被执行人何X银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对此,申请执行人铜仁XX建材有限公司予以认可并与被执行人成都XX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何X、何X银于2021年5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为:被执行人在2021年5月份支付30万元,6月支付20万元,7月支付30万元,8月支付30万元,9月支付30万元,余款及利息在同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同时提供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智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峰
书 记 员 吴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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