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众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财保1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众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喜捷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0FU58。

法定代表人:宋理文。

被申请人: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飞云路北段**宜宾汽车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11500208901182A。

法定代表人:王耿。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众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川1502财保1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岸支行(银行账号:51×××50)存款77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众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众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岸支行(银行账号:51×××50)存款7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郭 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谭皓天

书 记 员  陈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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