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胡朝明与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4829号

原告:胡朝明,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虎,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010508212。

被告: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飞云路北段70号宜宾汽车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1182A。

法定代表人:王耿。

原告胡朝明与被告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胡朝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请求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朝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家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军力

书 记 员 张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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