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5094号
原告:罗应乾,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11076429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杰,,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45460。
被告:宜宾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西南机械装备贸易城A2幢1单元2层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XEK90W。
法定代表人:罗廷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林,宜宾市南溪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3001。
第三人: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飞云路北段70号宜宾汽车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1182A。
法定代表人:王耿。
原告罗应乾与被告宜宾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罗应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应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霞
书 记 员 易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