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罗应乾与宜宾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5094号

原告:罗应乾,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11076429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杰,,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45460。

被告:宜宾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大道西段9号西南机械装备贸易城A2幢1单元2层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XEK90W。

法定代表人:罗廷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林,宜宾市南溪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3001。

第三人: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飞云路北段70号宜宾汽车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1182A。

法定代表人:王耿。

原告罗应乾与被告宜宾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罗应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应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霞

书 记 员 易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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