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秋平与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1763号

原告:黄秋平,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建,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飞云路北段70号宜宾汽车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1182A。

原告黄秋平诉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秋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秋平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 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宇

书 记 员  付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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