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1763号
原告:黄秋平,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建,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飞云路北段70号宜宾汽车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1182A。
原告黄秋平诉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秋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秋平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 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宇
书 记 员 付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