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升华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426民初1139号原告邯郸市升华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勇,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保廷,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邯郸市升华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升华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志军
审判员  赵付堂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