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925号
原告:***,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力田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兴西一路19号1栋7楼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第三人: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光荣路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第三人:四川**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区同旺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力田园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