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蜀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蜀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231号
申请人:合众思(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平谷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市蜀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魏旺。
申请人合众思(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蜀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587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11587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众思(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市蜀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587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亚群